广州健奥科技有限公司欢迎您的加盟招商电子治疗仪的代理,买卖双方本着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需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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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委任您为我公司某地区的独家代理商。
第二条产品代理条件
1.代理方必须保证首批定单符合我公司的要求。
2.代理方必须保证在本合同签定12个月内须完成一定金额的销售量。
3. 在销售所在地取得所需相关证件费用由代理方负责。制造商须向代理商提交相关的必需证书、文件、图纸等。
4.若代理商无法完成1.2项的任务,则制造商有权取消其代理权。
第三条 分销商之职责
1. 向该地区寻求欲购如条款一所述产品的货主之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
2. 报告本地区综合市场情况;
3. 代表制造商定期作市场调查;
4. 按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所述产品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5. 必须定期向制造商提供一份有关所述产品销售情况的报告、市场推广总结及计划。
1.向代理商提供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 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方面直接接洽;
3.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五条 利害冲突
1.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对所述产品,代理商不得作为其他厂商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
2.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有关所述产品的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
3.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面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
4.制造商保护代理方作为授权区域的独家分销商的权利,制造商不得未经代理商许可将其产品直接或间接销给代理商被授权区域范围内的个人或公司;且不得与所授权区域的任何个人或公司有任何试图销售所述产品的沟通;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所述产品的信息,如价格等。
5.代理商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将其产品直接或间接地销往非被授权区域。
第六条 终止
1.因自然灾害,战争或法律因素及其它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双方无法履行协议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2.合同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索回相应经济损失。
3.在双方同意下也可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须通过诉讼解决的,均按制造商当地法律为准。
第七条 泄密
本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